菜单
BRAND. For lab. For life.®

终端用户许可证协议 "EASYCAL™ 5"

本许可证协议(“合同”)就 BRAND 所开发的软件 EASYCAL™ 5(以下简称 “软件”),对 BRAND GMBH + CO KG 公司(以下简称“BRAND”)与客户(以下简称“许可证买方”)之间的使用权授予进行规定。双方一致认同,本软件享有版权保护。许可证买方购买该软件供内部使用,用于测试和校准玻璃及塑料材质移液仪器和体积计量仪器。若除本合同之外还适用 BRAND 的一般商业条款,且本协议与一般商业条款存在规定内容上的差异,那么本协议在软件授权使用方面的规定应优先于一般商业条款中的相应规定。

 

重要注意事项:
请您仔细阅读本许可证协议,并确认在接受许可证协议之前已理解条款内容。代表许可证买方接受协议的人,同时也代表法人出面并声明,该代表人有权代表法人行事且与法人一样受约束。如果您不同意以下许可证协议条款或是仅部分同意、无法代表法人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或作为消费者而不同意这些条款,那么请不要下载、安装和使用本软件。若您购买、下载、安装、使用本软件或以其他方式给予同意,即表示您接受了本许可证协议,则将为 BRAND 和许可证买方之间签订具有法律效力和约束力的合同。

 

 

1.    合同标的 


1.1    本合同的标的为软件目标代码的转让及软件使用权的授予以及软件维护。


1.2    BRAND 通过下载方式将软件转让给许可证买方,并提供电子版用户文件。本软件受许可证密钥保护,该密钥将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给许可证买方。本合同规定,许可证买方收到的密钥仅用于软件的使用。


1.3    安装服务和配置服务不是本合同的标的。


1.4    本软件包括第11 条规定中所列的开放源码软件程序。这些开放源码软件程序有各自的开放源码许可证协议,其独立于本许可证协议,并且优先适用。

 

 

2.    用途


2.1   为实现本软件的用途,BRAND 提供不同许可证类型和许可证模式,具体如下所述。


2.2   BRAND 为本软件提供如下几种许可证类型:


2.2.1   单机应用 / 单机许可证


单机许可证授权许可证买方根据本协议有关规定在单独终端设备上运行和使用本软件。这种情况下,只要能够保证同时只在一台设备的一台操作电脑上使用本软件,那么在指定终端设备上使用本软件的人数则不设上限。该指定的终端设备不可虚拟化,也不可通过其他机制途径利用多台操作电脑使用该设备。不可通过远程控制本软件或进行自动化的使用,如通过编译服务器、构建服务器或类似的服务器类型来使用本软件。 


2.2.2    服务器应用


2.2.2.1    服务器许可证

 

服务器许可证授权许可证买方根据本协议有关规定在指定服务器上运行和使用本软件。一份服务器许可证必须至少与一份客户端许可证一同使用,客户端许可证必须另行单独购买。


2.2.2.2    客户端许可证


客户端许可证授权许可证买方根据本协议有关规定和所购买的客户端许可证数量在一个服务器系统内的若干设备上运行和使用本软件。一份客户端许可证必须至少与一份服务器许可证一同使用,后者必须另行单独购买。


2.3.    BRAND 为本软件提供如下几种许可证模式:


2.3.1    试用许可证

 

在遵守本协议规定的前提下,试用许可证授权许可证买方在规定期限内(以下简称“试用期”)免费使用本软件以用于评估或测试软件在许可证买方处的适配度。过了试用期后,该许可证将自动失效,许可证买方禁止继续使用该许可证。


2.3.2    永久许可证


永久许可证涉及的是软件特定主版本,以及 BRAND 为该主版本提供的更新,并授予其无时间限制的使用权。

 

 

3. 许可证的授予

 

3.1  BRAND 授予许可证买方无地域限制的、简单的(非独家)、不可转让的权利,许可证买方应按照本协议的规定(见第 3.2 至 3.4 节)并根据所获得的许可证类型和模式来使用、复制、编辑和反编译本软件。软件的安装以及许可证买方预定的用途含在许可证范围内。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即许可证买方已全额支付许可证费或不需支付许可证费(试用许可证),可授予许可证。


3.2  只有为实现使用目的而在许可证买方直接拥有的计算机系统上安装本软件,以及为加载、显示、运行、传输和存储该软件而进行的必要复制,以及制作软件备份,才有权对本软件进行复制。


3.3  只有在维护或还原本软件预定功能的情况下才有权编辑本软件。


3.4  只有当与另一软件程序的互操作性非建立不可,且该行为合法,同时 BRAND 没有在合理的时间内根据要求向许可证买方提供反编译所需的信息的情况下,才有权反编译本软件。


3.5 本协议不授予许可证买方任何进一步使用和开发本软件的权利。许可证买方严禁将软件的全部或部分向他人进行授权、出租、出借或租借。若许可证买方希望在另一设备上使用该软件许可证,则必须在原设备上注销该软件许可证,然后才能在新设备上激活(转移许可证)。许可证买方不得规避、改变、移除位于软件上、许可证密钥或用户文件上的任何所有者标记、版权或其他商业产权的参考信息,以及序列号、标签或防拷贝功能,或以其他方式使其无法识别。


3.6  如果违反了本协议的使用条款, BRAND 保留所有禁止或阻止任何未经授权使用本软件的权利;特别包括对疏忽和损害的索赔。未经授权的使用或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刑事起诉。本节关于复制和泄露的规定应同样适用于 BRAND 所提供的用户手册以及其他本软件的相关文件。

 

 

4.  软件维护


4.1  BRAND 应在质量和更新上继续开发软件,使其适应不断变化的要求,修复错误,以维持本合同规定的质量水平,并应根据下文第 4.2 节向许可证买方提供由此产生的补丁、错误修复和更新。软件维护应根据技术的当下状况提供,并以所有软件用户的利益为导向。仅为最近交付的软件版本提供服务。BRAND 可以根据规定,为最初提供的软件版本提供补丁、错误修复和更新。在技术状况发生变化的情况下,BRAND 保留改变交货的权利。


4.2   软件维护包括以下服务(下称“软件维护”):

  • 提供补丁和错误修复,以消除程序的错误(参见第 7.2 条第 4 句);
     
  • 提供服务包;
     
  • 提供小幅度版本升级(例如从 1.0 版本升级到 1.1 版本);
     
  • 提供更新过的电子版软件文件。
     
  • 软件、补丁、服务包和软件的更新、配置、参数化或调整的各项安装以及数据备份均不包括在软件维护中。

 

5.   费用


5.1  永久许可证的许可证费应在发送许可证密钥时支付。

 
5.2  除非有任何其他的明确规定,所有费用应理解为费用净额,即不包含法定的营业税。BRAND 应在发票上分别标出税率和营业税的金额。

 

 

6.  版权声明

 

EASYCAL™ 5 是由 BRAND 开发和生产的软件,而第 11 节中提到的开放源码软件则是第三方制作的软件。本软件受国际和国家版权保护。BRAND 拥有并保留该软件的所有权利、所有权和所有对包括版权、专利、商业秘密、商标和其他知识产权在内的索赔权力。

 

 许可证买方并没有通过本许可证协议获得本软件的所有权;许可证买方仅获得第 3 节中所提到的软件相关权利。

 

 

7.    保障


7.1  协议双方认同,软件的开发不可能没有技术限制。BRAND 只对 BRAND 所开发或由 BRAND 授权研发的软件组件提供保障,并在此声明,在保证期内,该软件基本上能够实现文本中描述的功能(以下简称“约定功能”)。更新后,保障索赔仅限于同前软件版本相比的新增功能。同约定功能存在微小偏差并不构成保障索赔的理由。由于不符合操作说明书的软件不当安装、意外、误用或不正确应用而造成的程序错误功能,则不在保障范围内。特别是所提供的软件同许可证买方使用的数据处理环境的兼容问题也不在保障范围内。


7.2  若本软件有缺陷,BRAND 必须首先有机会在合理时间内进行追加纠正。BRAND 应有权选择追加纠正的类型。如果合理的期限届满而无果,或者在随后的合理次数的尝试均告失败,许可证买方可以在符合法律规定要求的情况下选择退出合同、降低购买价格以及要求赔偿损失或偿还费用。若缺陷不影响软件的功能性,或对其影响很小,除进一步的保修权利外,BRAND 有权通过提供新的副版本或补丁、错误修复或更新,将其作为其进一步开发软件计划的一部分,来修补缺陷。


7.3  保修索赔的时效期为 12 个月,从交付许可证密钥开始计算。若需交付补丁、错误修复和更新,期限应从补丁、错误修复和更新各部分可用的时候起计。

 

 

8.  许可证买方的义务


8.1  为本软件建立一个正常运行的软件环境是许可证买方的唯一责任。其中同样包括定期数据备份。


8.2  许可证买方承诺在收到许可证密钥的十 (10) 个工作日内安装本软件,并检查其完整性和基本程序功能。检查过程中确认的或可确认的任何缺陷,应在随后的十 (10) 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 easycal@brand.de 告知 BRAND。上述规定的检查期间若出现无法确认的缺陷,必须在发现后的十 (10) 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 easycal@brand.de 报告给 BRAND。若违反此检查义务和缺陷告知义务,所交付软件的有关缺陷则应被视为已为许可证买方接受。


8.3  许可证买方有责任根据技术水平和正常的数据处理操作来备份数据,并且必须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例如,定期进行数据备份、故障诊断和/或定期检查结果,以预防其使用的软件完全或部分不能正常工作。因违反这些义务而产生的任何后果与额外费用由许可证买方承担。

 

 

9.   保密


9.1 协议双方承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对了解到的所有信息保密,并只用于合同中约定的目的。此处机密信息的定义为,被指定为机密的信息、文件、细节和数据,或因其性质而被视为机密的信息。若有公共机构要求一方提供上述所定义的保密信息,该方应在将信息移交给公共机构之前立即通知另一方。


9.2  以上所述义务不应受到本协议终止的影响。双方都有义务在本合同终止时将保密信息归还给对方,或者在信息尚未因合理使用而消耗完时,根据对方的决定将其销毁。

 

 

10.   责任


10.1   BRAND 公司在根据本协议仅按照以下规定承担责任:

 

  • BRAND、其法定代表人或行政人员所导致的,不限于故意或严重疏忽而造成的损害,以及其他代理人故意造成的损害;对于其他代理人的重大过失,应按照轻微过失的规定来确定责任;
     
  • 但不限于因 BRAND、其法定代表人或替代代理人导致的生命、肢体或健康方面的损害;
     
  • 由于缺乏保修特性而造成的损失,数额在保障目的范围内,并且该数额在提供给 BRAND 是可以识别的;
     
  • 根据产品责任法的规定,应对产品责任损害进行赔偿的,以及
     
  • 因 BRAND、其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违反基本义务而造成的损失。基本义务是构成合同基础的根本义务,对合同的签订具有决定性意义,且许可证买方可以依赖这些义务的履行。如果 BRAND 因轻微过失而违反了这些基本义务,BRAND 的责任仅限于 BRAND 在提供相应服务时可预见的金额。


10.2  BRAND 按照行业惯例谨慎小心行事。判定 BRAND 是否有过错时,必须考虑到软件的制作不可能没有技术限制。


10.3  BRAND 对数据和 / 或程序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因为这些损失是由于许可证买方没有进行数据备份,以确保丢失的数据可以通过合理的努力得到还原。


10.4  BRAND 方面的任何进一步责任基本上都应被排除在外。

 

 

11.  其他适用规定

 

本软件包含开放源码软件程序。这些开放源码软件程序还有各自的开放源码许可证协议,并且优先适用。具体的开放源码软件方案和适用的许可证协议可参见软件的版本信息。

 

 

12.   最终条款


12.1   只有事先得到另一方的书面同意,方可转让债权。已作出的同意不得无故拒绝。商业法第 354 条 a 款的规定在此不受影响。


12.2  只有通过各自合同关系的反诉才可主张保留权。


12.3  协议双方只能抵消已依法确定或无争议的索赔。


12.4  在本协议之外不存在附加协议。对本协议的变更和补充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只有通过书面协议才能放弃这一正式要求。若通知、修改或补充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到用于传输许可证密钥的电子邮件地址,并被该地址接收,则应视为已满足书面形式的要求。


12.5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法律适用具有排他性,但不包括同国际私法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CISG) 相冲突的规定。


12.6  履约地点为韦特海姆。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所有法律纠纷的专属管辖地为美因河畔法兰克福。但 BRAND 也应有权在许可证买方所属的一般管辖地提起诉讼。


12.7  若本协议的个别条款全部或部分无效,这不影响其余条款的有效性。就这种情况,协议双方现已同意无效条款将被尽可能接近该条款其经济目的的有效条款所取代。这同样适用于协议中的其他任何漏洞。

 

BRAND GMBH + CO KG
Otto-Schott-Str. 25
97877 Wertheim

Germany

电话:+49 9342 808-0
传真:+49 9342 808-91505
邮件:easycal@brand.de

网址:www.brand.de

版本 1.2 – 2022/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