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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兰德(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一般条款

1     综述
1.1    商务条款冲突:本通用条款(简称“通用条款”)应当排他地适用于所有的合同,包括将来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任何其他条款都不应当成为本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即使我们没有明确表明反对这些条款。只有在订立合同前或订立合同时,且仅在我们即时的书面确认后,客户才可以主张附加协议的有效性。


1.2    报价及修改的权利:我们的报价以确认为准,只有在我们同意的情况下方可变更。若在订单确认发出后发生任何订单变更,我们将有权按所变更产品净值的20%加收行政附加费(最低不低于人民币1,000元)。同时,我们保留对我们的产品作出技术性改进的权利。


1.3    数据记录:我们可能会储存履行合同所需的数据。


1.4    抵消和保留:除了已确认的,无异议的或不可更改的主张,客户没有权利以其它的主张抵消或保留其权利主张。


1.5    紧急订单/小额订单:订单金额小于人民币1,000元的,需要加收人民币200元的订单附加费。发货应按照我们的有效价目表,以包装单位(PU)交货。对于需要在五(5)个工作日内交付货物或者订单价值小于人民币5,000元的,我们有权保留不必确认订单并直接发货和开票的权利。


1.6    司法管辖和法律适用:双方同意根据本通用条款友好协商解决任何争端。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定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上海仲裁。仲裁结果具有终局性并对双方有约束力。仲裁地点为上海。仲裁程序中所使用的语言为英语。在排除适用国际私法的法律冲突原则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前提下,应排他适用中国法。

 

2    交货


2.1    履行地点为我们位于中国上海的仓库。一旦货物包装完毕并可供提货时(工厂交货,指定地点:上海仓库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20》工厂交货,指定地点:上海仓库),风险转移至客户。该规定同样适用于部分交付、交付至寄售地点,以及所有(即使)我们同意提供额外服务(诸如发货、运输包装、保险、出口或安装)的交付。


2.2    当我们接受即提订单或者总括订单,客户有义务自订单之日起十二个(12)个月内要求交付完成全部订货量。


2.3    如果客户接受货物有任何延误,我们可以自行决定将货物予以储存,费用由客户承担,或者在我们发出警告和设定最后期限后客户仍不接受货物的,我们有权变卖这些货物,费用由客户承担。

 

3    交货期限和迟延交货


3.1    指定的交货期为工厂交货(指定地点:上海仓库)。交货期限应从客户收到我们的订单确认、解决所有技术问题,以及我们收到所有必要的文件,诸如图纸、许可、客户要求的免责声明和所有先前商定的预付款和付款之后开始计算。只要在交货期限届满前货物已经包装完毕并可供提货,则视为已满足交货期限。所有的交货应以我们的供货商准时将所需要的材料送达我们的仓库为前提。


3.2    如遇不可抗力,诸如自然灾害、疫情、战争、暴乱、罢工,停工,操作故障、原材料短缺或因为我方无法负责的情形,包括上游供应商迟延交付或无法交付,我们应立即通知客户,同时告知客户一个可预见的、新的临时交货期限,该交货期限应视为客户允许的合理宽限期。如果由于以上原因导致无法交付,客户应免除我们的交货义务。我们对上述情况不负责任,即使该情况发生在迟延交货期间。本条款同样适用于当客户要求增加或修改服务或产品的情形。


3.3    除非客户已向我们发出过一个显示迟延交货且给予了适当宽限期但该宽限期已经届满的书面警告,否则我们的交付不应视作违约。客户有义务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任何迟延交货或服务的后果。


3.4   如果因为迟延交付请求损害赔偿,我们的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在我们迟延交货或服务净额(不含税)的5%。该赔偿限额不适用于故意,重大过失和/或对生命,身体或健康的伤害。

 

4    价格和付款条件


4.1   报价所涉及的价格应为工厂交货价(指定地点:上海仓库),包括增值税(如适用)。包装费、运输费、货运费和保险费应当由客户承担。所有的价格均不包含已使用设备的返还、回收和处理费用。


4.2    发票应当全额支付,不得有任何扣减,费用必须立即或在订单确认函上注明的到期日前(如果没有订单确认函,则以订单注明的到期日为准)存入我们的人民币银行账户。我们不接受汇票和支票。


4.3    在任何时候,不论针对新的还是现有客户,我们保留由我们单方决定拒绝延长付款日期,并/或要求在发货前全额付清货款的权利。


4.4   如果从签订合同到货物交付的期限长于二(2)个月,我们有权酌情决定收取因我们成本增加而产生的额外费用。


4.5    未经我们事先书面核准,任何产品不得被退还。经核准的货物退还需要收取等值于20%的发票金额的检查和处理费用(最少人民币1,000元)。


4.6    如果客户违反我们的付款条款,所有我们对其的应收账款将被视为立即全额到期。 无论其现有的交付合同条款如何规定,我们将没有任何进一步交付的义务。


4.7   如果客户拖欠付款,则应按法律适用的利率立即向我们支付拖欠的利息,我们可提出进一步的损害赔偿。如果客户的财务状况实质恶化,我们有权拒绝继续履行并要求预付现金。


4.8    我们保留以我们对客户的债权抵消我方应付账款(如信用票据)的权利。


5   所有权保留条款


5.1    交付的产品由我们保留所有权直至客户完全的、无条件的偿付我们的债权。如果存在针对客户的进一步索赔,我们将保留产品所有权直到客户全部偿付上述债权。


5.2    客户不得消耗或将我方保留所有权的产品与那些第三方可能享有权利的物品合并或不可分离地连接。如果这些受所有权保留的产品变成一个新物品(比如:通过结合其他物品)的一个组成部分,即使它成为一个新的实体,我们应直接成为该物品的按份共有人。我们按份所有的比例应以连接时该附条件的产品的发票价值同新物品价值的比例关系为依据。


5.3    如果客户拖欠付款,或者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未能执行、取消或撤销付款,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和/或要求客户返回任何由他占有但我们保留所有权的产品。

 

6  瑕疵担保,配件责任


6.1    我们保证我们的产品在风险转移时没有材料和工艺上的缺陷。我们的产品所要求的质量,耐用性和用途完全基于书面合同规格,产品说明和/或操作手册。除此之外的任何信息,尤其在初步讨论时的信息,广告中的内容和/或参考的行业标准,只有在双方明确以书面形式引用时,才能成为合同的一部分。


6.2   如果客户要求产品用于第6.1条定义之外的用途,客户必须在使用之前核对产品是否适合于此用途,包括与产品安全有关的各方面,客户必须确保产品符合所有相关的技术、法律以及政府部门的规则和要求。对于未经我们书面确认的任何用途,我们不对产品的适用性负责。此外,我们对客户提供或指定的设计、规格或材料的准确性不承担责任,因此我们没有特定测试义务。相关安全和职业健康规则的遵循取决于使用该产品的使用地点和条件。因此,此类规则的遵循义务在客户一方。


6.3   在违反上述保证的情况下,对客户而言唯一的补救措施是(由我方选择)更换或修理有缺陷的产品。但未经事先书面允许,不得依据保修条款将任何产品退还给我方进行维修或置换。如果客户在使用所交付的产品时混合使用了有害环境的、有毒的、放射性的、或其他任何危险的材料,客户有责任在回运前将他们处理干净。所有的清理、除污、运输费用,以及客户将产品运输到我们仓库可能发生的任何货损将由客户单方面承担。


6.4   客户有责任及时、仔细地检查接收到的产品,包括产品的安全性。如有任何明显缺陷,应在收到产品后的五(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如有任何隐藏缺陷,应在发现时立即通知我们。如果缺陷对客户的利益来说是微不足道的,或者基于客户责任范围内的情况,我们不承担责任。如果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受到了损害,客户必须立即通知运输方。未能尽到以上检查和通知缺陷的义务,将丧失对相关缺陷的任何和所有保修权。


6.5    在任何情形下,我们的责任和保修义务都不延伸至任何由我们制造或经销以外的其他产品。对于客户提供的或根据客户的要求和/或按照客户的规格从其他制造商或供应商处得到的产品、物品或零件,我们既不承担责任,也不提供保修。一旦客户自行维修或改装产品,或未通知我们并取得我们的同意即采取修复瑕疵的措施时,客户即丧失其保修权。


6.6   如果因技术标准的变化、技术改变、缺少材料或配件、或任何其他原因导致我们不愿或没有能力修理或更换任何缺陷或不合格产品,作为唯一的补救措施,客户有权要求返还为这些产品所支付的购买价款。


6.7    在第六章规定的保修取代其他所有的保证(不管是明示还是暗示)、权利或条件。客户承认并清楚了解除了这些有限的保证外,产品将按照原样提供。我们明确否认,但不限于,所有其他明示或暗示的任何性质的保证,包括但不限于适销性和特殊用途适用性、非侵权的暗示保证,以及在法律允许的最大范围内,因合同履行、交易或贸易惯例所产生的保证。


6.8    我们所有产品的质保期是一年,从产品交付客户时开始计算。如果我们承认更换或修理的产品存在缺陷,则该更换或修改产品的质保期应重新开始计算。

 

7   责任限制


7.1    对于产品的处理、使用、维护和操作不当造成的后果,以及正常磨损(特别是玻璃部件,如活塞、密封件、阀门、塑料和陶瓷部件的破损、膜片、垫圈等)、化学、电化学或电流影响或未按使用说明书中的说明操作造成的后果,我们概不负责。


7.2   无论在任何情形下我们都不承担任何间接损害赔偿、附带损害赔偿、惩罚性损害赔偿、特别损失赔偿或后果损害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对客户或任何第三方造成的利润、收益、商誉或使用损失的损害赔偿,无论系合同、侵权、严格责任、产品责任之诉或行政处罚,即使我们已经被告知这种损害的可能性。


7.3    我们根据本通用条款累计计算的赔偿总额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超过客户为索赔争议产品所实际支付的总金额(扣除任何退款或贷款),除非法律另有强制规定。客户与我们同意并承认,我们的定价和本通用条款之规定正确反应了客户与我们之间的风险分配,此为客户与我们交易之基础。


7.4   客户承诺并同意:其每一个客户都应该受到书面协议的约束,该书面协议在所有客观方面应包含与本第七章条款规定的责任限制以及免于损害赔偿方面相一致的内容,以限制其客户追究其责任和损害赔偿的种类(范围)。

 

8    软件使用


8.1    当在交付中包含了软件,客户将被许可非排他性地使用该交付的软件(包括其文件)。但禁止在超过一个以上的系统里使用该软件。


8.2    客户仅可以为了备份而复制、转存、翻译该软件或由目标码转换成源代码。禁止反向工程和修改软件。客户不得删除我们和/或软件供应商的说明书,特别是版权条目,或者未经事先同意修改说明书。


8.3    所有软件、包括复制的软件以及文件的权利归我们或软件供应商所有。严禁授权分许可。

 

9   安装


9.1    约定费用的安装工作采用约定的固定安装费。否则,以我们的安装和服务费价目表为准。


9.2    根据需要,客户应负责自费提供以下事项:照明设备、动力、压缩空气、水、焊接用电、供暖(包括任何必要的连接)、连接我们交付产品的电气装置、所需的设备(比如,起重设备),以及安装时用于储存材料、工具和衣物的可锁的房间。

 

10    零配件,维护/修理和校准


10.1    对零配件、维护/检修和校准服务,以我们当前的维修和更换价目表为准。


10.2   如果我们有责任维修/交付零配件,该责任将仅限于在交付产品后的三(3)年内。对于我们不再生产的零配件,或市面上不再销售的零配件,比如:电子部件,或当市场上不再有生产零部件所需的原材料,我们将不再有义务提供零部件。


10.3    校准和维修应当用我们的原耗材和零配件。


10.4   任何产品在要求做维修和校验时,只有在提交一个适当的并正式签署过的无健康危害声明后,我们方可执行维修和校验服务。


10.5    对于成本小于人民币500元的维修和/或修理费用,可以不经过事先估算成本而开具发票。

 

11    法律保留,工业产权,保密性


11.1    我们对我们生产或提供的所有的工具、模具、样品、图表、商业或技术文件、以及著作权,财产权和任何此类物品的知识产权保留所有权,这也适用当客户承担全部或部分成本的情况。只有经书面同意后,客户方可使用任何以上物品或权利。未经我们事先书面许可,客户不得制造或委托他人制造合同规定的项目。


11.2    如果我们根据客户指定的设计或其他规格(模型,样品等)交付产品,客户应有责任确保在其生产和交付过程中,工业产权或其他第三方的权利未受侵犯。如果客户对此负有责任,则其必须赔偿我们因这些法律侵权行为而造成的所有损失。


11.3   所有通过和我们商业合作关系取得的信息不属于公共信息,我们具有所有权,这些信息不得披露给任何第三方。

 

12    语言


合同语言是中文和/或英文。若本通用条款中的中英文版本有差异,应以英文为准。


制于:2020年12月